【上訴駁回】涉參與8.31港島暴動 運輸工罪成囚4年定罪上訴駁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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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22/08/31 12:5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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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陳佐豪。(資料圖片)

2019年8.31港島遊行後,7名男女涉當晚於銅鑼灣涉參與暴動被控,其中25歲運輸工人被裁定暴動罪成,被判監4年,其餘6人脫罪,運輸工早前就暴動定罪提出上訴,上訴庭今(31日)頒下判詞駁回申請。上訴庭指上訴人以當時曾稱「我是急救員」作為辯護理由,上訴庭認為於暴動中充當所謂急救員,並非有效辯護理由,即使上訴人當時曾叫出「我是救急員」,亦絕非證明內容屬實,加上當時上訴人的裝備,唯一的合理推論是上訴人參與了暴動。

上訴人陳佐豪(25歲),案發時為運輸工人,早前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,被裁定暴動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共2罪成,被判監4年及罰款5,000元。控罪指,陳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參與暴動;及在百德新街無牌管有1部無線電通訊器,案中其餘6名被告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。

上訴庭於判詞指,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指控上訴人參與暴動,依頼的環境證據是上訴人逃跑,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逃跑,觀其身處位置及整套防衛裝備,必因其畏罪而行,上訴庭認為法官明顯是經過深思熟慮而作出事實的認定。上訴庭續指,暴動中充當所謂的急救員,並非有效辯護理由。即使上訴人曾喊出「我係急救員」,亦絕非證明其內容屬實的證據。

上訴庭指出,從案發時背景作推論,雖不能肯定上訴人認識案中「黑衣男」,但卻能推斷他們屬同一陣營,以及有默契地因發生過的暴動而逃走。上訴庭又指,上訴人當時備有各式各樣激進示威者常用裝備,包括各種護甲及對講機,證明上訴人預期與警方短距離接觸及衝突,並計劃與同夥互相協調,加上被捕位置離開崇光百貨門外極近,綜合而言,唯一合理推論為上訴人曾與暴動,基於上訴理據無一成立,上訴庭駁回上訴申請,維持定罪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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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